跳槽員工泄密
時間:2014-03-21劉向在工作期間曾與單位簽訂過《技術保密合同》,之后劉向跳槽,“老東家”以劉向帶走了公司的商業秘密為由,將其告上了法庭,要求劉向履行保密約定并賠償損失。3月12日,甘肅省蘭州中院終審判決,劉向支付蘭州信博科技公司10萬元違約金,劉向的“新東家”承擔連帶責任。
2011年劉向進入蘭州信博科技公司專門負責研究軟件開發工作,在職期間,劉向參與了公司“客戶關系管理軟件”開發。開發工作結束后,劉向與公司簽訂了《技術保密合同》,約定從離開單位之日起3年內,不得到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存在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就職,如果違約,應向公司支付10萬元違約金。2012年9月,劉向向信博科技公司遞交了書面辭職申請,并辦理了離職手續。2013年6月,信博科技公司意外得知,劉向在另一家科技公司工作,而該公司經營的業務與信博科技公司業務相同,除此之外,劉向將公司的部分客戶信息帶到新公司使用。信博科技公司認為,劉向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,遂將劉向告上法庭,要求其支付違約金10萬元,其“新東家”蘭州捷慧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。
該案在一審審理時,劉向提出,其與信博科技公司簽訂的合同是霸王條款,公司沒有向其支付過競業禁止補償金,因此也就不存在泄露商業秘密的行為。蘭州捷慧科技公司則認為,劉向簽訂的合同與該公司沒有任何關系,因此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。
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法院審理認為,信博科技公司與劉向簽訂的保密合同合法有效,劉向應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,捷慧科技公司明知劉向提供的客戶名單信息系他人商業秘密而使用,構成共同侵權。判決劉向支付信博科技公司違約金10萬元,并停止對信博科技公司的侵權行為,捷慧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。一審宣判后,兩被告雙雙提起上訴。
本文來源:南海網-法制時報